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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厦门(南方)工程局与益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益中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厦门(南方)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厦门(南方)工程局与益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执行到位38万元,后因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本院于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裁定中止了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已于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注销了登记,且该公司债务数额巨大,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3)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田宇山

执行员张前洪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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