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久坤,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晓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06年10月23日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我公司为被告承揽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国际商贸城工程加工定作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组织加工生产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安装,同时进行了一些增量工作。因被告拖欠我公司加工费x元至今未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加工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一万零四百二十四元,退还给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