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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日下午,孟楼镇X村杨一×与周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周某到现场后,持木棍致伤杨一×头部及身体。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一×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调解,周某赔偿杨一×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杨二×、朱××、周某×、牛××、王××证实,有被害人杨一×陈述,另有法医鉴定书、作案工具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晓刚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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