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下午退还被上诉人张某某5000元人民币,被上诉人同时将药店有关的记录复印件交予上诉人。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