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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三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书代理人何红旗,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车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波,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各种费用95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3388.31元),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68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张某某负担。

三、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对张某某所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某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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