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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录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录某某,男,汉族,29岁。

被告路某某,女,汉族,27岁。

原告录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婚生子录某艺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中的被告名字是“路某某”,与被告录某丽提供的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录某某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爱华

审判员赵为民

审判员常淑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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