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录某某,男,汉族,29岁。
被告路某某,女,汉族,27岁。
原告录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婚生子录某艺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中的被告名字是“路某某”,与被告录某丽提供的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录某某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爱华
审判员赵为民
审判员常淑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