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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光,南阳新兴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二上诉人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光,上诉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宫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二上诉人各300元。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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