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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本溪市天顺高级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申诉人吴某、崔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本溪市天顺高级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本溪市X区X街X栋。

负责人: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本溪市X区X路X号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本溪市X区X街X-X号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工人,现住(略)。

申诉人本溪市天顺高级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简称天顺维修中心)因与被申诉人吴某、崔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本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辽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

2008年5月20日,吴某、崔某夫妻所有的辽x奥迪200轿车因交通事故,左前大灯、左前角灯、左大灯下饰条、前杠饰条、左前叶子板板金、左前叶子板喷漆等部位受损,被送往天顺维修中心进行修理。5月23日10时左右,崔某将该车提走,10时39分,车辆发生自燃。经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消防科鉴定:系车内总成线短路引燃绝缘可燃物发生火灾。又经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评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顺维修中心补偿吴某、崔某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整(已履行完毕)。

二、吴某、崔某将辽x奥迪200轿车转归天顺中心所有(15日内天顺中心自行提取)。

一、二审诉讼费用按实际交付情况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本案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张广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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