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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等与朱某丁等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振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任该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朱某甲、郭某某因与赵某某、朱某丁、朱某丙及汝州市X镇X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甲、郭某某又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09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甲、郭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郭某某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长坡

审判员陈国锋

审判员王瑞英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韩亚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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