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村信用社。
负责人陈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部科长。
被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村信用社诉被告段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乙、马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乙、马某某、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村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某乙、马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孙玉兰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