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工作意见(豫政办[2007]X号)规定,培训被告订单培训,要求学员结业率达100%,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根据文件规定,阳光办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按照相关规定在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上,阳光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班,核实学员身份及数量,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学员手上,结业时要求检查身份及数量,就业要求抽查5%。2007年被告人霍某某在任安阳县农业局阳光办主任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对安阳市紫房子职业培训学校、安阳县山河职业培训学校、安阳县第一农职业高级中学(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安阳县科信职业培训学校等四所学校监管过程中,在没有到场给培训上第一节课的情况下,就同意培训班开班,违反了文件规定在培训班的第一节课上,阳光办工作人员必须到场的规定;在开班后上课时有学员不到的情况下,没有核实身份就把培训券留给了学校,严重违反了文件规定,造成了培训不实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中对该四个培训基地没有专门的结业检查,而霍某某让工作人员在写检查验收表时全写成结业率100%;在就业抽查环节,工作人员打电话实际抽查有合格的和不合格的情况,而霍某某只让工作人员在检查验收表上填写合格学员的名字,不写不合格学员名字,形式上使就业抽查全部达到5%合格率。这四个培训基地的学员大量虚假就业,就业率达不到90%,致使这四个培训基地在没有达到条件的情况下而验收合格,骗领了国家补贴,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王×、徐××、赵××、孟××、宋××、刘××、王江××、侯××、冯××、吴××、王士×、高×、陈××、何××、刘×证言,安阳市阳光工程培训实施流程表、关于申报认定2007的阳光工程基地的公告、阳光工程项目申报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帐页、阳光工程“第一节课”情况登记表、培训券发放表、检查验收表、关于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任职决定、四所学校关于申报安阳市X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申请、相关申报材料及资质证明、培训就业台帐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王改玲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