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9月3日被依法收监,同年10月10日被释放。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2002)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洛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伊川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于2002年9月30日作出(2002)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伊刑再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被告人李某某向我院申诉,我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4)洛刑监立字第X号再审决定:指令伊川县人民法院再审。伊川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5)伊刑再字第X号刑事判决,维持了伊川县人民法院(2002)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洛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伊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6)伊刑再字第X号刑事判决:撤销(2002)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6)伊刑再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还重审。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7月4日作出(2009)伊刑再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此判决不服,再次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伊刑再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智

代审判员:李某洛

代审判员:符华锋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