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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汤阴县电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润华商务花园B座X号。

负责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电业局。住所地:汤阴县X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凯泉公司),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汤阴县电业局(简称电业局)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

经二审查明:2005年9月,电业局向社会公开招标购买一批水泵及控制设备。2005年10月14日电业局与凯泉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货款共计人民币x元。后凯泉公司向电业局发送货物,电业局予以接收。2006年元月份,电业局共支付给凯泉公司货款x元,对下欠x元,电业局以在安装电气控制柜时发现缺少若干路开关为由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汤阴县电业局给付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整。

二、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3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云生

审判员董应山

审判员黄慧君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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