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林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4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27日婚生一子取名吴某林,现在本区X路小学上学。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TCL王某29寸彩电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股票(价值x元)、基金(价值4000元)、共同存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某、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吴某林由吴某某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TCL王某29寸彩电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股票(价值x元)、基金(价值4000元)、共同存款x元归吴某某所有;
四、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红梅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