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开封人。
第三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之母。
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第三人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开封县XX乡XX村第X村X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第三人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强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