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1979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7)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已经和解,上诉人姚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姚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明
审判员高阳
审判员李某香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