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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孙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

被告孙某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物损费总计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自愿补偿原告韩某人民币15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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