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周XX,女,(.....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雷XX,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离婚一案,本院201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一男二女。自2006年以来,被告作为一名家庭主妇好逸恶劳,白天晚上都在赌博台上,既不养家又不顾老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目前已分居二年多。为此,特向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黑色的士小车判归原告所有;3、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XX辩称,原告诉请的内容不是事实,原被告均在广东打工,一直感情很好。因第三者插足后,被告才变了心,赚了钱也不寄回来养家糊口,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1995年10月17日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生大女儿取名李XX(已婚),1997年生二女儿取名李XX,1999年生儿子取名李XX(在校读书),2003年至2005年夫妻双方一起在广东打工,自2009年9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原被告购买了一辆力帆牌x轿车,后被被告周XX变卖。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了近20年,还生育了一男二女,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双方目前虽已分居,但被告要求合好的愿望强烈,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被告加入赌博行业,以赌为生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