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前进,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和商贸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乡位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为民,河南书剑(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某某、洛阳中和商贸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根据案件情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索如意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