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熟人关系,2008年1月10日被告韩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整,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00元整,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韩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某偿还借款x元,利息1700元,共计x元。被告韩某某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某欠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利息17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原、被告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郑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