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转监视居住(略)。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监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2月7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吕广庭(已判刑)、李某坤(已起诉)、李某(另案处理)四人在长葛市X路顺达食苑北边对韩XX、孙XX采取殴打的办法实施抢劫,韩XX、孙XX打电话求救,李某某、吕广庭、李某坤、李某四人逃窜,吕广庭被韩XX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XX、孙XX的陈述、证人张XX、赵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犯罪中止,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打电话向朋友求救后即逃跑,即在犯罪过程中遇到意外因素,但该意外因素尚未达到足以使犯罪不能继续进行下去的程度时放弃犯罪,应当认定为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损失,应当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