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元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范国宏独任进行了审理。尚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尚某某与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高某恒(X年X月X日出生),现随高某某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近几年,尚某某外出经商,时常回家较晚,引起双方猜疑,经常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尚某某认为双方已难以再共同生活,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尚某某与高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高某恒随高某某生活,抚养费用自理。
三、尚某某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要求,同意留归高某某所有。
其它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