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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X,男,1977年11月20日出。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节后,被告人马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和永军(已判刑)处购买红色安琪尔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78元。案发后,赃物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和××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同案犯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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