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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上诉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原系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建军,男,河南铭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安,男,河南法魂(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经审理认为:被告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关停小火电的产业政策,进行关停解散,并就职工的安置补偿与职工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现原告就经济补偿金、加班费、120%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欠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向本院主张权利,根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案件的范围,本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政府进行企业调整转换过程中引发的安置补偿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戚某某的起诉。

戚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戚某某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于1995年8月到被上诉人处工作,从1999年12月1曰起双方每年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被上诉人于2009年3月5日自行关停清算。在2009年3月与上诉人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享有相应权利和相应义务,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上诉人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为上诉人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企业承诺工资水平(兑现承诺120%同行业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上述事项侵犯了上诉人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是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直至中止,被上诉人违犯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形成,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由于被上诉人的关停行为不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行为,而是被上诉人自己的行为,不是政府进行企业调整转换过程中的安置纠纷。故此,特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国家产业政策,政府进行企业调整转换过程中引发的安置补偿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为宜。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戚某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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