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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上诉白某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44岁,大学文化,住洛

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栋X门X号。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60岁,系洛阳市司法局干部,住(略)。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由被告白某某和任彦信共同出资30万元(白某某出资6万元,任彦信出资24万元)开办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并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法定代表人:任彦信。白某某聘为阿信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月22日、3月19日,洛阳市公用事业局为提高城市品位,方便群众出行,向洛阳市政府打报告,关于建设公交智能信息系统,此工程某公用事业局引资建设,由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分期建设。2007年2月28日,洛阳市城市规划局向洛阳市政府报告,关于实施建设公交智能信息系统的意见,但该项目未获市政府批准。2007年4月3日,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城市规划局报告建设公交智能信息系统设计方案、投资模式。2007年5月15日,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签订一份公交智能信息系统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载明:甲方白某某,乙方程某某,参股方式:甲方以现金形式入股,出资300万元,占总股权的75%,乙方以技术入股,占总股权的25%。违约责任:甲方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否则按总投资额的5%赔偿乙方。协议签订后,由于该公交智能信息系统项目未获批准,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也未到位,致使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合作协议无法实际履行。为此,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x元。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公交智能信息系统项目合作

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但该项目未获批准。且该项目投资300万元是

由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并非白某某个人投资。白某某是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白某某与原告所签的公交智能信息系统项目是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签约行为代表的是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是职务行为,原告以白某某为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系所诉主体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公交智能信息系统项目合作协议所涉项目系由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白某某是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对外可代表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且原审对此已向原审原告程某某释明,并告知其追加洛阳阿信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但程某某坚持不予追加。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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