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0年6月8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奇、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餐饮管理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保管的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餐饮中心公款240万元用于购买中国银行周末理财产品,谋取非法利益464.99元。2009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已将240万元公款归还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餐饮管理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保管的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餐饮中心公款96万元用于购买中国银行嘉实超短基金,谋取非法利益6930元。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将其中70万元归还餐饮中心账户。2010年6月份,黄某乙将剩余26万元归还餐饮中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被告人黄某乙供述、证人黄XX、李X、刘XX等证言、书证取款凭条、存款凭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犯罪后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餐饮管理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保管的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餐饮中心公款33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谋取非法利益7394.99元。犯罪后,被告人黄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保管的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餐厅筹备金240万元用于购买中国银行周末理财产品,谋取非法利益464.99元。2009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乙已将240万元公款归还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梅某、魏某某的证言、书证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二期餐厅选聘餐饮公司登记表、餐厅筹备金收款收据、存款手续、中国银行许昌分行借方传票、取款凭条、存款凭条、中国银行开户申请书、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确认书、认购手续、中国银行联机传票、存单复印件、账户清单、银行转账凭条、银行进账单、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记账凭证电子汇划款补充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黄某乙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保管的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餐厅收费70万元、食品安全保证金26万元用于购买中国银行嘉实超短基金,谋取非法利益6930元。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将其中70万元归还餐饮中心账户;2010年6月份,黄某乙将剩余26万元归还餐饮中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X、梅X、魏XX、黄XX、李X、李XX、康XX、杨XX、杨XX的证言、书证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餐厅保证金收款收据、餐厅承包合同书、中国银行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存单、发卡签收单、中国银行存折账户明细、基金交易凭条、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及餐饮中心出具的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工人履历表、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证明、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人黄某乙的身份、职务情况及职权范围。
2、被告人黄某乙的自首材料、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及其工作人员赵葛、杨明超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在检察机关讯问前如实供述自己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属自首。
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394.99元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336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在检察机关讯问前如实供述自己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案发前已归还本金310万元,案发后将剩余本金26万元予以归还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春红
审判员王国领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