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双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运华、人民陪审员黄某顺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法庭记录,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方式,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奉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05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勇、刘某明(均己判刑)在宁远县X镇X村王某八家附近拦住禾亭镇X村人肖某某,刘某勇三人自称是派出所的检查肖某某的挎包,发现肖某某的挎包内有三台手机,三人遂对肖某某进行殴打抢走手机三台。事后,三人各分得一台手机。

2、2005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勇在宁远县X镇市场信润酒家门口前公路弯道处,以被害人李某某的货车在倒车时撞倒了他们的摩托车为由,对其拳打脚踢,强行要求其赔钱。被害人李某某被逼无奈,交给刘某勇1500元人民币才得以放行。事后二人个分得赃款700元。

3、2005年12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平与刘某勇、刘某明在宁远县X镇市场旁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口拦住被害人唐某己,刘某勇以被害人唐某己的摩托车是其被盗的为由,对被害人唐某己拳打脚踢,尔后,三人要被害人唐某己推起摩托车往市场西面通往城盘岭村X路上走。在路上,三人又对被害人唐某己拳打脚踢,强行要被害人唐某己家人拿钱来赎人,被害人唐某己被逼无奈,只好打电话给其表弟谢某丙求助,谢某丙来后经与刘某勇等人讨价还价,最后借来4000元人民币交给刘某勇,刘某勇又退给谢某丙100元,三人才将被害人唐某己放走。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唐某己的陈述,证人王某乙、谢某丙、王某丁、谢某戊的证言,同案人刘某勇、刘某明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

1、2005年11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勇、刘某明在宁远县X镇拦住被害人高某某的货车,因高某某没有停,三人非常气愤遂骑摩托车追赶。在太平镇X路段拦下被害人高某某的货车,将被害人高某某拖下车,三人用钢管、木棍、拳头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2、2006年1月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其叔叔在太平圩上买肉时被被害人房某某巧了几块钱为由,纠集刘某勇、刘某明到集市上找到房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用拳头打了房某某后,背走其20多斤猪肉。刘某明将房某某卖肉的秤拿走。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房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庚、何某某、唐某辛、唐某壬、潘某某、王某癸的证言,同案人刘某勇、刘某明的供述,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敲诈勒索罪

2005年12月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明、刘某勇三人以被害人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刘某明偷摩托车致刘某明坐牢为由,要求黎某某赔5000元作为“补偿费”,黎某某害怕三人找其麻烦和影响其做生意,黎某某拿了40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明。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刘某勇、刘某明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又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犯罪时己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上述罚金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双成

审判员欧阳运华

人民陪审员黄某顺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某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