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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甲与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乙,男,X年X月X日生,退休干部,现住(略),系耿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军,河南西亳(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耿某甲因与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布人民法院(2009)偃顾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性质为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订立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属于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欠妥,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顾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偃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秦铁林

审判员巨新民

审判员韩振金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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