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0年4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0年4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侯某某、段某某在长葛市X镇X村至山孔村X路河北沿200米处,将长葛市网通公司HYA型400对通信电缆盗割100米(价值7609.2元),后卖给尚阳洋(另案处理)。
2、2010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到新郑市一居民楼下的地下室车库里,盗窃一辆中华安久牌电动车(价值640元),后卖给田伟霞。
3、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到新郑市X路X巷小区,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家属楼楼下的欧蝶牌电动车盗走(价值910元),后卖给王某玲。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
4、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到长葛市X路西段某地人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公司冷库门前的华生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190元),后卖给尚阳洋。
5、2010年2月27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到长葛市X路南段某集菜市场一住户院中,盗窃户主张宝玲的亲戚停发在此院的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后以180元的价格销赃。
6、201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到新郑市区皇帝像北段某民区,将被害人高某某停发在家属楼楼下的骑式电动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尚阳洋。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洪昌、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某、证人尚XX、王XX、田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侯某某、段某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2年10月4日止;被告人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