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建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益波,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吕某乙,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重字第35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重字第357-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