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建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益波,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吕某乙,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重字第35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重字第357-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