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高XX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XX,被上诉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