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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高XX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高XX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XX,被上诉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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