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吕建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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