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40年2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42年8月。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钱某,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年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国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齐文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收取的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