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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杨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40年2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42年8月。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钱某,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年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国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齐文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收取的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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