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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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丁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宇峰,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向群(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郭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乐、岳冀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郭某乙及其代理人王宇峰、郭某丙,被告人吕某丁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丁去自家菜地种蒜时,从相邻的同村村民吕XX家菜地经过。吕XX阻拦吕某丁从其菜地过,二人便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吕某丁用拳打中吕XX头部致吕XX倒地,吕XX倒地后颈部受伤致高位截瘫,吕某丁见状即叫人找来吕XX家人将吕XX送往医院治疗。次日,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吕某丁抓获归案。2009年11月9日11时许,吕XX在洛宁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吕XX系因外伤导致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被告人吕某丁的供述,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吕某X、贾XX、吕某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吕某丁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吕某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3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吕某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证据有医药费单据、陪护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等。

被告人吕某丁辩称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丁用拳打中吕XX头部致吕XX倒地,证据不足。2、吕XX死亡与吕某丁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吕某丁最多只承担造成吕XX轻伤的刑事责任。3、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吕某丁积极抢救,并已支付吕XX住院及丧葬费用人民币x元,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吕某丁从轻处罚。

辩护人当庭出示证据有被告人吕某丁的诊断证明以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的收条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丁去自家菜地种蒜时,从相邻的同村村民吕XX家菜地经过。吕XX阻拦吕某丁从其菜地过,二人便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吕某丁用拳打中吕XX头部并致吕XX倒地,吕XX倒地后颈部受伤致高位截瘫,吕某丁见状即叫人找来吕XX家人将吕XX送往医院治疗。次日,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吕某丁抓获归案。2009年11月9日11时许,吕XX在洛宁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吕XX系因外伤导致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吕XX之父郭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其有子女五人。吕XX受伤后住院49天,花去医药费人民币x.38元,住院期间需二人陪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支付给被害人亲属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认定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丁供述,证明2009年9月22日12时许,吕某丁去菜地种蒜,当走到吕XX菜地中间准备从吕XX家菜地过时,吕XX不让其过,二人发生争吵。吕XX到吕某丁跟前,一拳打在吕某丁头上,吕某丁朝吕XX身上打了两、三拳,在吕某丁打吕XX时,吕XX也打吕某丁,吕某丁躲了一下,吕XX就一头栽倒在菜地,吕某丁便到自己地里种蒜。后发现吕XX不会动,便上前将吕XX翻过来,见到吕XX眼角有血,头顶有泥,就让附近的吕某X去叫吕XX家人。

2、被害人吕XX陈述,证明案发当天吕XX在地里种蒜,快种完时吕某丁要从其刚种过的蒜地过,吕XX不让,吕某丁不听非要过,吕XX便上前阻止。吕某丁一拳打在吕XX右眼角,接着朝其太阳穴打了一拳,后又拨了一下吕XX,吕XX便一头扎在地上,当时就失去知觉,身体不能动了。

3、证人吕某X(被害人吕XX之妻)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同村贾XX来家叫吕某X,说吕某丁和吕XX在地里不知怎么啦,吕XX躺在地上,吕某丁让贾XX来叫吕XX家人,并说好像是因为吕某丁要从吕XX家蒜地过,吕XX不让过。吕某X跑到地里看到吕XX躺在地上,眼角流了许多血,头顶上有泥。吕XX家人拦住吕某丁,吕某丁还说“算我不会打,算我倒霉”,后来走了。

4、证人贾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贾XX在自家烟炉处听见吕XX说:“我这地没有你的路。”后来贾XX看见吕某丁去自己菜地,停一会吕某丁又返回吕XX家菜地说:“东锁你起来,我带你去看看。”后吕某丁叫贾XX孩子吕某X,让吕某X去叫吕XX家人,贾XX就去吕XX家叫吕某X。贾XX和吕某X到现场,见到吕XX在地上躺着,眼角烂了,吕XX说他下身没感觉。

5、证人吕某X证言,证明吕某丁喊吕某X名字,让吕某X把吕XX家人叫来,后吕某X母亲贾XX去吕XX家叫人。

6、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河科大司鉴中心[2009]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吕XX系因外伤导致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等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9月23日东宋派出所接到吕某X报案,称吕XX被吕某丁打伤,有高位截瘫可能,公安机关赶到上宋窑村,调查得知吕某丁在东宋乡中河卫生院看病,即赶到中河卫生院将吕某丁抓获。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吕某丁出生1974年3月29日。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证据有:医药费单据、陪护证明、户口簿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被害人受伤后住院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

11、收款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支付给被害人亲属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明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丁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其要求民事赔偿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吕某丁辩称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丁犯罪后能实施抢救,并支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吕某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吕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郭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x.84元。除已支付人民币x元,剩余人民币x.8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晓明

审判员牛晓萍

代审判员石笑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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