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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

被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常文艳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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