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
被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常文艳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