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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8月23日向牛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会民于2010年10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1996年张某某与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17日进行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接触少,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脾气存在较大差异,牛某某脾气比较暴躁,不理解体谅张某某的心意,结婚以来,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牛某某稍有不顺心的事就对张某某大发雷霆,甚至当众打张某某的脸,极大地伤害了张某某的自尊心。张某某要求与牛某某离婚;婚生长女张芸静、婚生长子张少冲由其抚养,由牛某某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

牛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离婚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牛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同,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某某要求与牛某某离婚有无事实及依据;二、若离婚,婚生长女张芸静、婚生长子张少冲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负担;。

张某某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牛某某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牛某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17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6日长女张芸静出生,2003年5月5日长子张少冲出生,现在随牛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张某某与牛某某结婚以后,因琐事发生摩擦,但并无太大矛盾发生。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双方能够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张某某与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会民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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