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东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赵某于2006年8月15日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闫宏音、被上诉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