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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县蒋李集镇岗申村第五村民组与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昌县X镇X村第五村X组。

负责人申金安,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44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47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业,许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许昌县裕麒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X镇X村东口。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62岁。

上诉人许昌县X镇X村第五村X组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县X镇X村第五村X组负责人申金安、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郭某某,被上诉人许昌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某业,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东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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