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昌县X镇X村第五村X组。
负责人申金安,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44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47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业,许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许昌县裕麒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X镇X村东口。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62岁。
上诉人许昌县X镇X村第五村X组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县X镇X村第五村X组负责人申金安、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郭某某,被上诉人许昌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某业,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东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