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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张某甲、赵某法、赵某丙、姚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宁某某、何某某、赵某辛、端某、叶某某、王某某、姚某壬和姚某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50年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0年出生。

被告赵某丙,男,汉族,1950年出生。

被告姚某丁,女,汉族,1950年出生。

被告赵某戊,女,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赵某己,女,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赵某庚,男,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宁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赵某辛,女,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端某,女,汉族,1950年出生。

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60年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0年出生。

被告姚某壬,男,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姚某癸,男,汉族,1970年出生。

上列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赵某法、赵某丙、姚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宁某某、何某某、赵某辛、端某、叶某某、王某某、姚某壬和姚某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本案纠纷发生自1998年土地延包时,延秋村委会将原告两个在校读书的儿子的承包地收回,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村X村预留宅基地中给原告补齐了承包地。因为影响了原告宅基地的批划使用,村委会于2009年又决定在第八村X组耕地中补足原告承包地。此后,村委会和辛店镇有关部门就此问题组织第八村X组会议,讲解法律和政策,宣读终审判决书,并确定了土地四至边界和交接时间。但因第八村X村民大多数不愿腾地,准备调整的土地至今仍未交给原告耕种。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已经依法确认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已按判决执行。后由于某基地批划问题,村委会再次为原告调整土地。原告始终未能实际取得调整的土地,就该问题原告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X号《关于某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某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郭艳莹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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