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日17时许,南阳市公安局七里园派出所民警朱XX、石XX持拘留证到南阳市卧龙区X乡X组对村民杨XX执行刑事拘留时,杨XX父亲被告人杨某某、妻子被告人张某某不顾朱XX、石XX的警告,撕扯推拉朱XX、石XX,阻碍执行公务,致使杨XX两次挣脱朱XX、石XX的控制后逃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17时许,根据工作安排,南阳市公安局七里园派出所民警朱XX、石XX持拘留证到南阳市卧龙区X乡X组对犯罪嫌疑人杨XX执行刑事拘留时,杨XX父亲即被告人杨某某、妻子即被告人张某某不顾执法民警朱XX、石XX的警告,撕扯推拉朱XX、石XX,阻碍执行公务,致使杨XX两次挣脱朱XX、石XX的控制后逃走。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XX、张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七里园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0年4月1日下午5点多,我儿媳张某某到我家喊我,说七里园派出所两位民警到家要抓我儿子杨XX,我和儿媳一起去她家路上时,看见儿子被两个民警架着走,我就和儿媳上去撕抓拉扯俩民警,让我儿子挣脱后逃跑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4月1日下午,七里园派出所两位民警到家里要抓我丈夫杨XX,还是为了2006年打伤俺庄赵荣军的事情,我就赶快跑去喊公公杨某某,在我俩回来路上看见丈夫被他们一边一个架着走,我和公公就赶快跑上去撕扯俩民警,让我丈夫趁机挣脱逃跑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XX的证言:2010年4月1日下午,我和石XX按照领导指派,带上工作证及拘留证去卧龙区X乡X组对犯罪嫌疑人杨XX执行刑事拘留,我们进入杨XX家,告知了相关事宜,拉着杨XX的胳膊把他带出家门,后杨XX的父亲杨某某及妻子张某某上来分别撕抓我和石XX,将我脖子抓个小血口,衣服撕扯变形,致使杨XX挣脱后逃走。
(2)证人石XX的证言:2010年4月1日下午五六点,我和我们副所长朱XX在去卧龙区X乡X组对犯罪嫌疑人杨XX执行刑事拘留时,被杨XX的父亲杨某某及妻子张某某围攻,致使杨XX挣脱控制逃跑。
(3)证人杨XX的证言:2010年4月1日下午五点多钟,七里园派出所两位民警为了2006年打伤俺庄赵荣军的事情到家里抓我,我媳妇张某某看势头不对,就赶快去喊我父亲杨某某,他们来后撕抓纠缠两个民警,让我两次挣脱逃跑了。
3、书证:七里园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明2010年4月1日18时许,根据工作安排的所内两个民警朱XX、石XX到卧龙区X乡X组对犯罪嫌疑人杨XX执行刑事拘留时,杨XX的父亲杨某某及妻子张某某不顾执法民警警告,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互相印证,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军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