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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女,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男,汉族,住××。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宋××于2009年7月14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大门楼、厕所间,判令原告在后山墙打散水,被告不得阻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于2009年7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被告将与原告相邻宅院的北墙向南移56厘米,并判令被告承担反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龙杰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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