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46岁。2009年1月14日被洛龙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12月28日被司法拘留15日;2010年1月1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韩某甲私自领走已被洛龙区人民法院查封的11.3万元拆迁补助款,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执行的房产是韩某甲唯一的房产,所得拆迁补偿款应当是生活必须费用,不能用于执行,故被告人韩某甲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韩某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洛龙法民初-7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人韩某甲所欠本金x元及利息x元。因被告人韩某甲拒不执行该判决,2009年6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韩某甲位于洛龙区X村大约三百平方米房屋,并于2009年9月8依法制作(2009)洛龙执字-1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告人韩某甲银行存款x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09年12月2日洛龙区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人韩某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韩某甲位于油坊头村已被查封的房产247.64平方米拆迁补偿x元。12月11日被告人韩某甲将该补偿款全部领走,但仍不履行该判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证人韩某乙证言、司法拘留决定书回执、执行笔录、油坊头村拆迁补偿表及协议、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7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洛龙执字-1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秋贞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