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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阳付厂与被告项城市贾岭镇欧阳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付厂,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项城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X镇欧阳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欧阳开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付厂与被告项城市X镇欧阳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付厂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复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欧阳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3年4月被告让原告为其修建村室,总价款4.5万元,后该村室也交付履行,但被告欠其款及利息未履行,经欧阳开华结算,总计欠款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实际欠款3.3万元。因为原告侵占房屋不交付,所以不但不应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偿付因其侵占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修建村室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在村委会原址处新建五间村室,总价款4.5万元。同时还约定,如到2005年5月1日不支付房款或付不清房款,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本息。房屋建好后,被告只支付1.2万元。2009年8月26日,被告因上级检查,经双方协商,原告若在半月内搬出村室,由被告给原告出具6万元的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修建村室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被告拖欠工程款不还,没有道理,对此纠纷应付责任。被告附条件的给原告出具欠条,因原告未履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款数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城市X镇欧阳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欧阳付厂工程款3.3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起于2005年5月1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宝智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张学志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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