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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苗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36岁。1990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5日因吸毒被郑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苗某某,男,28岁。2004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5日因吸毒被郑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苗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09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左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苗某某二人到新郑市X乡X村张XX家玩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张XX家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920元现金盗走。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苗某某二人到新郑市X乡X村张XX家玩时,趁张XX家中无人之际,将张XX家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920元现金盗走。

另查,被告人李某、苗某某在郑州市戒毒所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92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XX。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供述,2009年7月26日下午3点多,他到他伙计苗某某家玩,后他和苗某某一起到张XX家玩,他俩见张XX家的大门和堂屋门都没有锁,他俩来到张XX家卧室里,他把抽屉里的920元拿走,后他们把这920元钱分了。并与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李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自首材料及公安监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证实被告人李某、苗某某在郑州市戒毒所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领条证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张XX。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苗某某的前科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出生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苗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被告人李某、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李某、苗某某在郑州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王喜莲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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