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民医院司法办主任,住(略)。
上诉人易某某与被上诉人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易某某和隆回县人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隆回县人民医院向易某某支付各项损害赔偿(包含后续治疗费)共计x元,限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3日内支付。
二、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不变;二审诉讼费1142元,依法减半收取571元(由易某某负担321元,隆回县人民医院负担250元),退回的571元由易某某所有。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代理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李红兵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