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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某某与被上诉人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民医院司法办主任,住(略)。

上诉人易某某与被上诉人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易某某和隆回县人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隆回县人民医院向易某某支付各项损害赔偿(包含后续治疗费)共计x元,限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3日内支付。

二、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不变;二审诉讼费1142元,依法减半收取571元(由易某某负担321元,隆回县人民医院负担250元),退回的571元由易某某所有。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代理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李红兵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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