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0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张长群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