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魏某,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南阳市宏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艾XX在南阳市X乡X组征地过程中,因艾没有及时将土地补偿款补偿到位,加之土地价格上涨,村民要求收回土地或重新补偿,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潘庄村村主任的便利,帮助艾XX在卧龙区政府、卧龙乡政府及潘庄村之间多次协调土地补偿价格,为表示感谢并能够在以后得到继续关照,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艾XX及其子艾XX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
2、2007年11月30日,艾XX将190万元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潘庄村X组,存入以张某某名义开户的存折中。张将其中180万元支付给五组后,仍剩余10万元。2008年底,潘庄村X村民因地价、地款等问题,将艾XX起诉。故此艾XX让被告人张某某退回先前支付的土地补偿款中剩余的10万元,并承诺将其中的2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张某某。2008年12月9日,张某某到艾XX家中,将8万元现金交给艾XX,由艾XX给张某某出具了收到10万元退回土地补偿款的收条,从而将2万元据为己有。
3、2003年底,现南阳市张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罗XX为了在潘庄村征地,支付给潘庄村委现金20万元。2004年6月,罗XX与潘庄村委及卧龙精细化工厂签订了三方联合办校协议,使用卧龙精细化工厂的土地建校。为了能够顺利解决该宗土地的附属物赔偿及地价问题,罗XX承诺送给时任潘庄村支部书记的王XX(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某各3万元。2004年12月13日,张某某让罗XX给其出具了收到退回土地款6万元的收据。经王XX同意后,张到该村出纳处取出6万元现金,将其中3万元交给王XX,另外3万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在2005年收的5万元应是4.9万元,2008年收受2万元时已申请离职,且经过了村里同意。2004年12月收受的3万元应定性为工程预付款。
辩护人提出:同意被告人的意见,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对潘庄村村民造成重大伤害,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应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年老多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艾XX的证言、对罗XX、罗长林的调查笔录、联合协议、收据三张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05年,南阳市宏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艾XX在南阳市X乡X组征地过程中,因艾没有及时将土地补偿款补偿到位,加之土地价格上涨,村民要求收回土地或重新补偿,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潘庄村村主任的便利,帮助艾XX在卧龙区政府、卧龙乡政府及潘庄村之间多次协调土地补偿价格,为表示感谢并能够在以后得到继续关照,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艾XX及其子艾XX送给张某某现金x元。
2007年11月30日,艾XX将190万元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潘庄村X组,存入以张某某名义开户的存折中。张将其中180万元支付给五组后,仍剩余10万元。2008年底,潘庄村X村民因地价、地款等问题,将艾XX起诉。艾XX让被告人张某某退回先前支付的土地补偿款中剩余的10万元,并承诺将其中的2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张某某。2008年12月9日,张某某到艾XX家中,将8万元现金交给艾XX,由艾XX给张某某出具了收到10万元退回土地补偿款的收条,将2万元据为己有。
2003年底,现南阳市张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罗XX为了在潘庄村征地,支付给潘庄村委现金20万元。2004年6月,罗XX与潘庄村委及卧龙精细化工厂签订了三方联合办校协议,使用卧龙精细化工厂的土地建校。为了能够顺利解决该宗土地的附属物赔偿及地价问题,罗XX承诺送给时任潘庄村支部书记的王XX(已判决)和被告人张某某各3万元。2004年12月13日,张某某让罗XX给其出具了收到退回土地款6万元的收据。经王XX同意后,张到该村出纳处取出6万元现金,将其中3万元交给王XX,另外3万元折抵罗XX欠张某某建学校的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1999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村主任……我主要负责村委的全面工作。潘庄村委班子有支书王XX、会计罗荣才、出纳王XX、治保主任罗荣河和我,一共五人。村财务由支书王XX主管。村里收、支由罗荣才开票、记账,王XX管钱,支书签字。我们村使用的票据是在办事处领取的河南省南阳市经营服务性收款收据……2005年底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艾XX给我送好处费5万元。艾XX他以前是卧龙乡副乡长,后来他是南阳市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1997年他到我们村X组征过70亩土地准备建厂……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潘庄村X组征地当时商谈是5000元1亩,艾XX只给了15万元,1999年艾XX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批文,2004年农校在我村征地,每亩3万多元,因为艾XX当时没有把土地补偿款补偿到位,群众要求收回宏昌有限责任公司所占土地或按现行地价让艾XX重新出资,卧龙区政府、卧龙乡政府和潘庄村委多次在一起协调土地补偿价格,2005年春价格协调到3.8万元1亩。潘庄村委班子决定有我负责协助办理此事,有会议记录……卧龙区政府、卧龙乡政府和潘庄村委和潘庄X组组长王天营多次在一起协商土地补偿价格,商定按现行价格每亩3.8万元,我找到艾XX说了意见,艾同意这个价格,2007年11月份左右给村里交了190万元的地款。村组没有与艾XX补签协议,只是口头协商,这190万元地款是艾XX的儿子艾XX在农行以我的名字存了一个折子,然后我和商业银行龙中支行的工作人员一块从南阳市农行取190万存到商业银行龙中支行,我给艾XX开的票,时间是2007年11月。我给艾XX开的是我以前存放的旧票,上面都盖好公章的,会计他们不知道。我当时不想通过村里,想直接把钱给组里。经辨认这张“河南省南阳市生产经营服务性收据x年11月30日,今收到潘庄村X组北砖厂交来土地补偿款x元,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收款人:张某某”的票据,是我给艾XX开具的票……2007年底,五组组长王天营、村X组帐目的罗荣河和我一起到二胶厂对面商业银行龙中支行给五组办理了一个银行帐户,我将我折子上的190万元转到五组帐户上180万元,我私自留下了10万元……因为我是五组的包组村干部,五组还欠市设计院新农村改造设计费4万元,我留下10万元是想一是还帐,二是给组里备用,所以只转给五组X万元,我留下了10万元……我只给王天营说过我的想法,他也同意,其他人我没有讲过……艾XX为所征地价格多次找我和村支书王XX帮忙,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艾XX的儿子艾XX开车到村部接上我和王XX一起到市内的一家饭店吃火锅,具体地点名字记不清了,吃饭中艾XX说:我在五组征地,两位老弟没少操心、帮忙,今后在开发的时候还需要你们关照,今天我先给你们每人5万元的好处费。当时我和王XX表示同意。饭后临走时,艾XX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包钱拿出来给我和王XX每人一包,然后由艾XX开车送我和王XX回家,回到家我打开看看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第二天我就将这5万元存到我在龙中商业支行活期存折上了。这5万元都是百元面值的,总共5沓,用报纸包的……这个存折还有其他我个人的钱,我取着花着,现在存折上还有6万元钱……当时群众认为地价低,要求将土地收回不给他,通过区、乡X组协商每亩3.8万元,没有把土地收回,他为了表示感谢,就给我送钱,另外他土地补偿款没有完全给够,土地补偿价不断变化,他怕群众根据新的土地价格继续追加,让我们做群众工作……艾XX给我的190万土地补偿款留下的10万元,2008年12月份,我将这10万元中的8万元退给艾XX了。2008年,五组群众因地价、地款问题不同意将地给艾XX,要求退款还地,双方在法院打官司搞的很不愉快,艾XX决定让法庭判决后再付地款,就问我他给的190万元是否分给群众,我说已经给组里180万元,还剩下10万元。艾说:你退给我8万元,那2万是我给你的“好处费”,你做做群众的工作,土地价格让我帮他往下压价,余下地款等法庭判决后再付款。我表示同意,我就在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金凯悦”楼下商业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第二天拿着现金和我的存折又到“金凯悦”到电业局家属院艾XX的家中,当时艾XX的儿子艾XX也在家中,我和艾XX一块去“金凯悦”楼下商业银行取了4万元,我把两次取的8万元钱交给了艾XX,由艾XX当时给我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我让他把收据的时间往前写了。截至目前,艾XX没有将征地款付清,艾XX一共在五组征地70亩,每亩3.8万元,应支付我们征地款260多万元,实际支付给我们土地款是205万元。经辨认(出示原件)“收条今收到潘庄五组退回土地补偿款壹拾万元整(x.00元)收款人:艾XX08.6.20”的收据,这张收据是艾XX收到我退给他父亲8万元后给的打的手续。因为当时艾XX得了脑血栓刚好,手脚还不灵便,所以就让其儿子代写。艾XX应该知道我与他父亲之间的交易,不然他不会给我写收据。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男,67岁,原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支部书记,住该村)证实:我1999年3月至2008年7月任潘庄支部书记,2008年离职退休,家住潘庄村X组,任支部书记期间,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村委的各项工作。班子共5个人,村主任张某某,会计罗荣才,出纳王XX,治保主任罗荣河和我。2005年年底,艾XX在潘庄村征地给我和村长张某某每人送5万元现金。艾XX是南阳市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1997年他到我们村X组征过70亩土地准备建厂。1997年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潘庄村X组开始征地,当时征的土地是一个废弃的窑厂。我们和宏昌有限公司商谈价格每亩地5000元,艾XX只给了15万元。1999年艾XX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批文手续,由于他没有将钱付清,我们给他涨价到每亩1万元,宏昌有限公司同意涨价,但征地款仍没有付清,我当时决定将土地分给五组的各家各户。2004年农校在我村征地,按新政策每亩补偿3万多元,群众知道了这个情况,因为艾XX当时没有把土地补偿款补偿到位,群众要求宏昌有限责任公司所占土地按现行地价让艾XX给予补偿或者收回土地,不断上访告状,区有关部门、卧龙乡政府、潘庄村委和X组在一起多次协调土地价格,村里张某某参加,有时我也参加,最后确定以农校的价格为基准价格协调到3.8万元1亩。由张某某出面通知艾XX每亩地价涨到3.8万元,艾XX同意这个价格,过后给我们交来190万元,之后就再也没有给钱。艾XX一共在我们潘庄村X组征70亩地。每亩地3.8万元,一共是266万元,艾XX两次一共支付205万元,后来退给艾XX10万元,还欠我们70万元没有给。潘庄村两委班子决定有张某某负责办理此事。艾XX为所征地价格多次找我和村长张某某帮忙,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艾XX的儿子艾XX开车到村部接上我和张某某一起到建设路大傻火锅城吃饭,吃饭中艾XX说:我在五组征地,两位老弟没少操心、帮忙,今后在开发的时候还需要你们关照,今天我先给你们每人5万元的好处费。当时我和张某某表示同意。饭后临走时,艾XX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包钱拿出来给我和张某某每人一包,然后由艾XX开车送我和张某某回家,车先到张某某家门口,张某某就拿着钱下车回家了,车到我家门口,我把钱交艾XX说:我和你爸的关系你还弄这事。艾XX接到钱后回家了。随后他们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这张收据印象是在艾XX的车上写的,收据在我家放着,我随后提供给你们。在协调土地补偿价格时通过我和张某某做工作,最后协调到每亩3.8万元,没有把土地收回,他为了表示感谢,就给我送钱,另外他土地补偿款没有完全给够,土地补偿价不断上涨,他怕群众根据新的土地价格继续涨价,让我们继续做群众工作。截止目前,我没有听艾XX说张某某退给他钱。
(2)证人艾XX(男,71岁,南阳市卧龙岗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南阳市白河南兴隆路)证实:……我1986年调入卧龙乡任副乡长,1996年退休……1998年我以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包装分厂、生化研究所的名义自征近30亩地,1999年以宏兴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包装分厂、生化研究所的名义把这30亩地变成国有出让地,以宛申医用化工公司的名义征用国有出让地30亩,以南阳新特钢铸造厂名义征地8亩。当时这些地是潘庄的废旧窑厂,和潘庄村X组签订协议是5000元1亩,共35万元,因为钱不够,我们只给X组付地款15万元。2004年后地价上涨群众不断上访告状,要求我们按现行地价付款。土地部门、卧龙乡政府(卧龙办事处)和潘庄村委多次在一块协调地价,最后协调成每亩3.8万元,潘庄村委主任张某某把这个价格告诉我,我也同意。2007年11月又给张某某190万元土地款。2005年底我给潘庄村村主任张某某送5万元现金;2008年我给张某某送了2万元钱。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请张某某和潘庄村支书王XX吃饭,在哪个饭店吃饭我记不清了,吃饭中我对王XX和张某某说:“我在五组征这块地,感谢你们帮忙,以后土地价格还需要你俩多关照,今天我给你们表示一下”。当时张某某和王XX表示同意。饭后临走时,我让艾XX将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的两包钱,每包5万元,拿出来递给张某某和王XX每人一包,他俩接着钱后艾XX开车把他俩送回家了。王XX很快就把这5万元钱退给我们了,我记不清是退给我还是艾XX了。钱是我儿子艾XX筹措的,具体怎么筹措的我记不清了。这5万元钱直到现在也没有退给我们……因为2004年农校在潘庄村征的地是三、四万一亩,潘庄村X组的群众认为我们给的地价低,要求我们按新的标准补偿,通过张某某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地价,协调每亩3.8万元,为了表示感谢,我就给张某某送5万元钱……2008年,五组群众又以地价低、地款没有给够,要求涨价潘庄村X组的群众将我告上法庭,双方在法院打官司,我决定让法庭判决后再给五组地款,我就问张某某要190万元的征地款。张某某说“180万元群众已经分了,只剩下10万元。”我说:“你退给我8万元,2万算你的,土地价格帮我往下压压,余下地款等法庭判决后再付款”。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某把8万元钱交给了我,让给他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是我儿子艾XX给张某某打的收据。截止目前,张某某没有将这7万元钱退给我们。
(3)证人艾XX(男,40岁,南阳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工作人员,住南阳市白河南兴隆路)证实:2005年年底我为我父亲(艾XX)在潘庄村征地给潘庄村村长张某某送5万元现金。我父亲是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1997年他开始在潘庄村征地,1998年以宏昌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包装分厂、生化研究所的名义自征近30亩地,1999年以宏兴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包装分厂、生化研究所的名义把这30亩地变成国有出让地,以宛申医用化工公司的名义征用国有出让地30亩,以南阳新特钢铸造厂名义征地8亩。1997年开始征地时,和潘庄村X组签订协议是5000元1亩,我们给X组地款15万元,因为没有资金地款没有付够,后来地价上涨群众不断上访告状,要求我们按现行地价付款或者收回土地。卧龙区、卧龙乡政府和潘庄村委多次在一块协调地价,最后协调成每亩3.8万元,我们也同意,直到2007年11月才又给张某某190万元土地款。是潘庄村村委主任张某某参与的协调地价工作。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父亲(艾XX)让我开车到潘庄村村部接上张某某和王XX一起到建设路大傻火锅城吃饭,吃饭中我父亲(艾XX)对王XX和张某某说:“我在五组征这块地,你们也没少帮忙,以后土地价格还需要你俩多关照,今天我先给你们每人5万元的好处费。”当时张某某和王XX表示同意。饭后临走时,我将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的两包钱,每包5万元,拿出来递给张某某和王XX每人一包,他俩也没有说啥接着钱后,让我开车送他俩回家。我先将张某某送回家,他拿着钱直接回家了,王XX在下车时说“咱们关系不错,不用这样”将5万元的报纸包放在我车里回家了,过了几天王XX让我给他打了一个收到退款5万元的收条。因为王XX和张某某有矛盾,王XX本身不想要这5万元但是他不要张某某也不要,所以王XX在车上就把钱退了,为防止张某某以后咬他,就让我给他打了一个收条。张某某在接到送的5万元现金后啥也没有说,在吃饭前表示过一定帮忙协调。这5万元钱直到现在也没有退给我。(送钱是)因为2004年农校在潘庄征地的是3万多元一亩,潘庄村X组的群众认为我们给的地价低,要求将土地收回不给我们,通过张某某和王XX协调地价,每亩3.8万元,潘庄村才没有把土地收回,为了表示感谢,我父亲就给张某某送5万元钱……2008年,五组群众又因嫌地价低、地款没有给够问题不同意将地给我父亲艾XX,要求退款还地,潘庄村X组的群众将我父亲告上法庭,双方在法院打官司,我父亲艾XX为此很生气,决定让法庭判决后再给五组地款,我父亲就问张某某要190万元的征地款,张某某说剩下10万元。我父亲说:“你退给我8万元,2万算是我给你的好处费,你做做群众的工作,土地价格帮我往下压价,别让群众再告了,余下地款等法庭判决后再付款”。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某拿着4万元现金和一个存折到我们在电业局家属院的家中,由于我父亲艾XX得了脑血栓刚好,手脚还不灵便,我和张某某一块去“金凯悦”楼下商业银行又取了4万元,他把8万元钱交给了我父亲艾XX,我父亲让我给张某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张某某让我把收据的时间往前写了几个月,具体为啥我不知道。经辨认复印件“收条今收到潘庄五组退回土地补偿款壹拾万元整(x.00元)收款人:艾XX08.6.20”的收据,这张收据是我父亲收到8万元后让我给张某某的打的手续,我父亲让给张某某留下2万元作为“好处费”,我们所征地的土地补偿款方面也没少让张某某帮忙,我父亲就是为感谢他送给他的钱。截止目前,张某某没有将这7万元钱退给我们。
(4)证人罗XX(男,37岁,南阳市张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住南阳市X路金色世家)证实:……张衡中等职业学校具体位置在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潘庄村委对面,占地25.7亩,是南阳医药实业公司姚玉庆以南阳市精细化工厂和医药化工厂在潘庄村的地。2005年8月,我为征地给张某某3万元、王XX3万元现金,后王XX将3万元退给我了,张某某没有退。2003年底,我找到潘庄村村长张某某,想在潘庄村征地建校,张某某当时说村小学学生少,有意转让,我实地考察后认为可以,我同潘庄村X村长张某某、支书王XX商定,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村小学,我于2003年底支付给潘庄村委20万元作为定金,2004年4月,由于政策不允许,收购小学的事情没有办成。支书王XX对我说:姚玉庆在村里征了25.7亩地创办了精细化工厂和医药化工厂,但土地一直闲置,并说他和张某某帮忙让姚玉庆协商购买他征25.7亩土地,我当时就同意了,通过张某某和王XX做工作,我和姚玉庆及潘庄村委签订了联合办校协议。但在建校中牵扯25.7亩土地上村组群众的附属物赔偿及地价问题,不好解决,2004年底的一天,我到张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建校的事你和支书王XX得多招呼,我给你俩各3万元的辛苦费。”张某某当时说:“可以。”又过了几天,我到村里办事碰到张某某,张某某说:“村里账上还有你10万元,你给我写个6万元的收据,就当这6万元还你了,我拿这6万元给天申3万元,我留3万元。”我就给张某某写了一张6万元的还款收据给他,并说:天申那3万元你给他。张某某当时说:“我一定给他。”我以前不认识姚玉庆,在占用他征的土地中,由张某某和王XX介绍认识的。2004年在协商建校时,姚玉庆是以土地入股,2005年姚玉庆退出,村里没有出资,学校实际是我个人的。当时价格是每亩6万元,2005年姚玉庆有事急用钱给了他5万元,下余的等以后再给他。到2006年春节后,我与张某某和王XX协商教学楼开工的事,王XX说:“工程要由村里的项目部来建,并且比市场价高出5%,这样群众才没有意见。”我说:“这样的话要比市场价高出20万元以上,先前我给的辛苦费得退给我。”随后张某某退给我3万元说:“这是王XX的,我的先等等。”经辨认原件“收据,今收到潘庄村委退回现金陆万元(x.)罗x.12.13同意天申2005.8.21”的收据,是张某某让我给他写的收据。不是我找王XX签字的,可能是张某某找的王XX。学校的工程就是王XX儿子承建的,造价提高了,他们赚的钱就多。建校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群众围堵大门不让施工,都是张某某帮忙协调做工作,才是学校顺利建成。
对罗XX(南阳市张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询问笔录:
2003年底,我找到潘庄村村长张某某,想在潘庄村征地建校,付给潘庄村委20万元作为定金,购买潘庄小学,后来没有买成,又通过王XX和张某某协调和姚玉庆达成了联合办校协议。为了对王XX和张某某表示感谢,2004年底的一天,我到张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建校的事你和支书王XX得多招呼,我给你俩各3万元的辛苦费。”又过了几天,我到村里办事碰到张某某,张某某说:“村里账上还有你10万元,你给我写个6万元的收据,就当这6万元还你了,我拿这6万元给天申3万元,我留3万元。”我就给张某某写了一张6万元的还款收据给他。这6万元钱给王XX和张某某每人3万元钱。……2006年,我们学校动工建教学楼,王XX和张某某要承包并且价格高,我说:你们要盖我们学校的教学楼,那我就不给你们好处费了。后来王XX的3万元通过张某某就退给我了,张某某当时说随后退给我。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来要工程款,我说这两天学校没有钱,以前给你那3万元算成工程款你们先用,张某某说中。
(5)证人金XX(男,51岁,南阳市X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住南阳市X街)自书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参加了艾XX征地土地补偿协调会。
(6)证人樊XX(男,47岁,南阳市X镇长,原任卧龙岗党工委副书记)自书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参加了艾XX征地土地补偿协调会。
(7)证人王XX自书证言
2005年8月,张某某拿着一张罗XX打的6万元收据由村支部书记王XX已签字,问我要钱,说是还罗XX的。我把6万元现金给了他。
我也记不清罗XX打的6万元的收据啥时间把钱给了张某某。2005年8月21日我转票给会计,并开的现金交接手续,条子上的书记王XX签字的时间是2005年8月21日。
(8)证人李XX在补充侦查阶段证言证实:2004年3、4月份,张衡职业学校想占用潘庄村小学的土地,在施工时,卧龙区教育局挡住了,潘庄村为了这件事,给了我3万元让我协调,钱是张某某给我的……
3、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属国家工作人员。
(2)关于收受艾XX贿赂的书证。
张某某商业银行对账单(显示2006年1月9日贷x元)。
2007年11月30日艾XX向潘庄X组交纳190万元的收据。
2007年11月30日以张某某名义开户的宛城区白河信用社存折
潘庄村关于2008年1月29日收到艾XX土地款180万元的证
明。
商业银行取款凭条(显示2008年12月8日、12月9日取款各4万元)。
张某某商业银行对账单(显示2008年12月8日、12月9日借各4万元)。
2008年6月20日艾XX收到潘庄五组退回土地补偿款10万元的收条。
艾XX公司给张某某下的聘书。
(3)关于收受罗XX3万元的书证
联合办校协议。
2004年12月13日罗XX收到潘庄村退回现金6万元的收据。
6万元潘庄下帐。
2004年6月8日罗XX打的收到5万元的收据
(4)张某某退赃票据证实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4、公诉机关补充证据
(1)对艾XX(艾XX之子)的询问笔录:
我以前向检察机关说给张某某送了x元钱,后来我又仔细想想,给张某某送的是x元,因为我当时准备了两包钱,每一包x元,准备给张某某和王XX每人一包x元。送钱时请他们两个吃饭,我带的钱不够,就从其中的一包钱里拿出了1000元,然后又把钱包好送给他们两个,后来王XX的钱退给我,我数了数是x元,送给张某某的一包应该是x元。
(2)对罗XX(南阳市张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询问笔录:
2003年底,我找到潘庄村村长张某某,想在潘庄村征地建校,付给潘庄村委20万元作为定金,购买潘庄小学,后来没有买成,又通过王XX和张某某协调和姚玉庆达成了联合办校协议。为了对王XX和张某某表示感谢,2004年底的一天,我到张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建校的事你和支书王XX得多招呼,我给你俩各3万元的辛苦费。”又过了几天,我到村里办事碰到张某某,张某某说:“村里账上还有你10万元,你给我写个6万元的收据,就当这6万元还你了,我拿这6万元给天申3万元,我留3万元。”我就给张某某写了一张6万元的还款收据给他。这6万元钱给王XX和张某某每人3万元钱。……2006年,我们学校动工建教学楼,王XX和张某某要承包并且价格高,我说:你们要盖我们学校的教学楼,那我就不给你们好处费了。后来王XX的3万元通过张某某就退给我了,张某某当时说随后退给我。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来要工程款,我说这两天学校没有钱,以前给你那3万元算成工程款你们先用,张某某说中。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潘庄村X村支部委员期间,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x元,为他人在土地征用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收受艾XX不是x元实际是x元,罗XX送的x元是罗XX欠我建学校的工程款,不宜作为受贿数额进行处罚的理由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其辩称,2008年收受x元已离岗,不应作为受贿数额认定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属自首,应判缓刑。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杨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