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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马某某,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云涛,河南福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产商丘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梁某某于2010年7月12日向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x元。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商梁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渤海财产商丘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渤海财险商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马某某,被上诉人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卢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25日13时00分,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曹大鹏驾驶其车牌号为豫x宇通大型卧铺客车,沿宁洛高速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上行线x+x时,与案外人王重校驾驶的车牌号为苏x红旗牌小型轿车尾随相撞,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大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天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定,王重校苏x红旗牌小型轿车损失额为x元。王重校因该事故支出施救费3640元、评估费2541元。经亳州市交警队主持调解,原告赔偿王重校车损费用、评估费用、施救费用共计x元。原告豫x宇通大型卧铺客车在被告渤海财险商丘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4月6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5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2日零时起至201O年7月1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事故发生后,经亳州市交警队主持调解,原告赔偿案外人王重校车损费用x元、施救费3640元,共计x元,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对其抗辩理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梁某某保险金x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渤海财产商丘公司上诉称:1、本案被保险车辆与苏x红旗牌小型轿车尾随相撞,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被上诉人没有通知上诉人协商确定修理或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其自行找交警队委托安徽天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评定,其评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却予以采信,且未按照保险公司的约定判决,明显不公。2、被上诉人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依照国家标准最高为3000元,原判决由上诉人支付3640元的施救费,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车损费是安徽公安机关委托天宏公估公司评估鉴定的。其评估单位及评估人员均有鉴定资格。上诉人称评估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事实不符,原判数额并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2、施救费3540元有发票为证,上诉人称按国家规定一般不超过3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约定。

双方当事人对此焦点均无异议,并进行了论辩。

二审查明事实和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10年6月25日,被上诉人拥有的豫Nx宇通大型卧铺客车,在洛宁高速公路行驶时,与案外人王重校的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事实清楚。由于亳州市交警队认定被上诉人雇佣的司机应负全部责任,且在当地交通部门的主持调解下,被上诉人已赔偿给案外人王重校车损费、评估费、施救费共x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合同,对于被上诉人已支付案外人的车损费、施救费x元,上诉人应予赔偿。

对于车损费的问题。事故发生后,安徽亳州市交警队委托安徽天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王重校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由于该评估公司的业务许可证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颁发,评估人员均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故上诉人称该公司评估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对于施救费3640元的问题,有当地运输公司出具的发票为据,且被上诉人已实际支付。上诉人虽诉称该费用不符合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但未有相关证据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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