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5月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200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某某、李光瑞偿还原告张某乙借款x元,利息x元。2009年11月2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夏邑县X乡X村彭某某正在建房使用的楼板(3.8米长,120块)和粘土砖(x块)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彭某某之妻谢某某将已被查封的楼板和粘土砖用于自家盖楼房,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对谢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在司法拘留期满后,仍继续让建筑队用上述查封的楼板和粘土砖盖自家楼房,直至楼房建好。2010年2月4日张某乙与彭某某达成协议,彭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乙现金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建议判处拘役或单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受害人张某乙的陈某;3、证人徐某某、彭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协议书;5、夏邑县人民法院(200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6、张某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及制作的执行笔录;7、夏邑县人民法院关于彭某某、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及相关材料;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故意非法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