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卫东区教体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莉
审判员曹蕊
审判员翟建生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宁绿原